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上级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系列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区局制定2022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
全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下简称小作坊)。
二、检查方式
各市监所要结合日常监管、专项工作、有因核查,组织对本辖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为日常监督检查,并配合开展飞行检查、体系检查。
三、检查重点
(一)进口冷链食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情况。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防控要求,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企业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结合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食品安全生产。检查重点:企业是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是否实施精准管控,是否落实登记造册、规范防护、每周2次的全覆盖核酸检测以及是否能实现闭环管理等措施;是否落实重点场所进场扫码、体温检测等措施;是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个人防护培训;是否健全产品、环境检测消毒台账,对冷库等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工具设备进行清洁消毒,是否能实施进口冷链食品内包装及最小包装表面消毒等要求。
(二)重点检查企业类别。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湿粉类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盐、食醋、食品添加剂等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企业;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餐饮具等类别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屡次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两超”较为突出的食品生产企业。
(三)监督检查要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监督检查要点: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委托生产等情况。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验要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标识、贮存及交付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和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四)强化企业自查。督促企业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通过“粤商通”APP在线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情况。
四、检查安排
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原则上应覆盖所有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覆盖5类发证产品;同时将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及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餐饮具等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的获证生产企业例行检查全覆盖。
(一)区(县)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指导、督促各市监所按照计划实施检查。
1、根据上级部署,组织对乳制品、肉制品、蜂蜜、糕点、水产制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重点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2、以风险管控为重点,组织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企业疫情防控落实情况全覆盖监督检查;组织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不定期对乳制品、肉制品、湿粉类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盐、食醋、复配食品添加剂、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餐饮具等重点品种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督促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率及抽查考核率100%,企业自查报告率100%。
(二)各市监所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
各市监所应按照食品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设定检查频次,制订本辖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参与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1、各市监所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实现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100%,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100%,督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持有率100%。
2、各市监所针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覆盖5类发证产品,辖区获证企业少于5家的,要组织全覆盖检查;获证企业数5家以上的,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3、强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各各市监所要以应节食品为主,尤其是以往监督抽检不合格或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各市监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估。
(二)强化问题处理追踪
各市监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监督检查,从严规范,注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对照“四个最严”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要达到100%。对检查中发现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建立检查情况的工作台账,检查资料和整改报告应当建档保存,实现监管留痕,做到监督检查过程有记录、可追溯。
各市监所要配合区局重点对抽检不合格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与约谈,年度抽检一次不合格的企业由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约谈;年度抽检二次不合格的企业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约谈;省局将对年度三次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实施约谈,实行不合格企业“321”约谈制度。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市监所、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各市监所于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填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2022年12月15日前将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典型案件等)报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