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6〕22号)
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区县二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97号)
6.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金平区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汕金府办知〔2021〕43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1.责任主体:汕头市金平区统计局
2.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开方式:金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主动公开
4.监督渠道:电话监督(联系电话:0754-88310867)。
二、主动公开事项表
汕头市金平区统计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