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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1MB2C96107U/2022-00025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金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5-20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章)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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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章)

发布日期:2022-05-20  浏览次数:-

第七章 褒扬激励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八条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条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第六十一条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六十四条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