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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金平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1791188846M/2025-00033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金平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8-26
名称: 典型案例公布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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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日期:2025-08-26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汕头市金平区工贸行业2025“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方案》和《汕头市金平区工贸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我区全力推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电气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强化用工企业的责任落实,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现针对无证上岗,曝光一批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

       汕头市金平区某机械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一案

       2025 年 4 月 3 日上午,金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投诉对汕头市金平区某机械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 26 项裁量阶次 A的规定,决定给予汕头市金平区某机械厂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汕头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一案

       2025 年 6 月 12 日下午,金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投诉对汕头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 26 项裁量阶次 A的规定,决定给予汕头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汕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一案

       2025 年 7 月 7 日下午,金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投诉对汕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 26 项裁量阶次 A的规定,决定给予汕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