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金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内容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办公地址、对外电话、通讯地址、局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等以及单位主要职责。
(二)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规章和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非涉密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领导出席主要活动信息公开
(四)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各项行政许可的办事指南
(五)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金平区应急管理局年度预算、决算相关信息
(六)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金平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汕头市金平区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汕头金平区应急管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的部门文件(http://www.gdjinping.gov.cn/stjpyjglj/gkmlpt/content/1/1999/post_1999360.html#1370)上查阅该《目录》。
二、主动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局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gdjinping.gov.cn/stjpyjglj/gkmlpt/content/2/2396/post_2396521.html#1367。还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开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汕头市中山路志成花园3栋C北31号
邮政编码:515041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4-86766961
传真电话:0754-86766962
电子信箱:jpqajj@163.com
(二)提出申请。
向金平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平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平区应急管理局二楼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下方附件下载。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准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金平区应急管理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4-86766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