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金平区月浦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金平区月浦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由本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金平区月浦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金平区月浦街道办事处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一)组织机构 包括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二)部门文件 包括规章和以街道党工委或街道办事处名义制发的非涉密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三)工作动态

    (四)办事指南

    (五)财政信息

    (六)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七)其他 包括发展规划、民生实事、统计信息、应急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采购、  人事信息、信息公开机构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地址为http://www.gdjinping.gov.cn/stjpypjd/gkmlpt/index;还通过党务、政务公开栏等辅助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金平区月浦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汕头市华新城振华园9栋月浦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领取,复制有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尽可能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还可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该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金平区月浦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月浦街道华新城振华园9栋

    邮政编码:515064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工作日)

        互联网申请地址: https://ysqgk.gd.gov.cn/754080/choice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