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本局编制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本局机构职能;

  2.部门规范性文件;

  3.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4.行业工作动态;

  5.重大建设项目实施;

  6.财政预决算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局通过汕头市金平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http://www.gdjinping.gov.cn/gkmlzl/

  (三)公开时限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商业安全、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工作机构:金平区住建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除外)。

  办公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利安路1号升达大厦6楼

  邮政编码: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993301

  传真电话:0754-88993302

  邮政编码:515041

  (三)提出申请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金平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54003/index)申请。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局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局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汕头市金平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上,向本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

  4.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四)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规程》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五)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七)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

  (八)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