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年金平区公租房保障对象标准的公告
根据《汕头市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和《汕头市金平区区级公租房建设配租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金平区实际情况,现将金平区2016年度公租房保障对象的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同时具备如下2个条件:1、从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5年,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险)一年及以上,具有本区户籍的从业人员。2、本人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本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其家庭成员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二、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2个条件:1、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险)一年及以上,不具有金平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2、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正在金平区、龙湖区享受住房保障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接受处理未完结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障对象,可根据相关规定,在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1月26日前通过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