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职责 依法实施对本市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并对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后处理工作。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3、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抽查计划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省局批准后实施。 2、按监督检查计划,办理部门落实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并以市局文件下达检查通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抽样与检验 1、质检机构接到办理部门检查通知后,即到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实施抽样。 2、有关质检机构对抽样产品按照确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质检机构向办理部门报送监督检查汇总材料和检验报告。 (三)监督检查结果 1、质检机构向受检企业发出检验报告。 2、受检企业接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停止该批产品出厂。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办理部门或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并提供有关书面说明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办理部门在接到受检企业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口头答复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改判或维持原判)。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果不同的免收复检检验费,相同的,要收取检验费。如仍有异议,可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诉。 3、对受检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需立案查处的,由办理部门填写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移送单,移送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分局处理(处理完毕后,结果反馈移送部门)。 (四)不合格产品企业整改 1、办理部门汇总分析监督检查情况,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或整改工作会议,分析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2、办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公布检查结果并行文通报。 3、办理部门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5天内,向办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一般为1个月。此期间该产品(包括库存产品)需经办理部门安排复查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4、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向办理部门提交复查申请报告,符合整改要求的,由办理部门组织安排复检工作,质检机构负责检验、出具报告报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向被复检企业发送检验报告。 5、对超过期限不提交整改报告或复查申请报告又未书面说明理由的企业,办理部门实施强制复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