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登高“塑料加工场”:
经营者: 余登高
地址: 汕头市金平区月浦大路中段7号
单位电话: 18823950328
经调查核实,余登高“塑料加工场”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月浦大路中段7号的塑料加工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表》(2015年5月12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5月13日)、现场拍摄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汕头特区暂住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的使用(如项目经我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责令停止使用”的决定将自行解除)。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申请龙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988252)。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金平分局规划股,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电话:88447805。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