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单位、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启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取消年度预申报,原排污申报登记表格不再使用,请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按照前述《通知》的要求,履行申报义务,填写新的排污申报表并附带相关资料,报送环保环境监察机构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申报登记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以及产生放射性污染或其它污染物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我局办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二、法律责任
各排污者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逾期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内容如实填报的,视为拒报或谎报。具有拒报或谎报行为的,我局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直接核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
三、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要求
排污者投入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后,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并根据要求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按所属分类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具体受理工作要求、联系方式及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受理工作要求
市管排污者申报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受理,区(县)管理的排污者申报由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受理。分类表格和填报说明请径向各申报登记受理点领取或在汕头市环保局公众网(http://www.stepb.gov.cn)“环境监察与执法”中“排污申报表格”,点击《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下面排污申报表格(环办〔2014〕80号).rar下载相关表格。
(二)排污申报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仅填报一次,当单位基本信息有变更时须重报)
1、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3、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4、排污口规范化登记证
5、生产工艺示意图
(2)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
1、申报期或上季度污染物监测报告
2、申报期单位用水、电情况单据
3、申报期生产涉及排污及治理的相关物料的用量单据(包括治理设施必用的药剂购买单据、燃料购买发票)
4、申报期生产记录、生产报表、考勤登记表等资料
5、申报期固体(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资料
(三)申报受理点: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泰山路9号环境监控中心10楼1003室 电话:86738865-1003)
市环保局金平分局(地址:长平路47号 电话88979045、88978641)
市环保局龙湖分局(地址:龙湖区梅溪东路经济综合楼北侧东门4楼 电话:88267420)
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地址:磊广大道珠浦住宅小区A幢6楼 电话:87380339)
潮阳区环保局(地址:潮阳区棉城北一路 电话:83831530)
潮南区环保局(地址:潮南区峡山街道洋汾林居委综合大楼西畔5-6楼 电话:87921635)
澄海区环保局(地址:澄海区泰然路环保大楼3楼 电话:86988121)
南澳县环保局(地址:南澳县后宅镇海滨路南丰大厦4楼 电话:86802661)
高新区环保局(地址:黄河路中段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大楼201 电话:88362525)
保税区环保局(地址:保税区管委大楼5楼公共事业局 电话:83590270)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