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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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11:1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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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址 | 环评机构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1 | 2021.6.11 | 汕头市栢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塑胶制品加工扩建项目 | 汕头市栢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西港桥旁(原省砖厂) | 汕头市绿吉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1.7.8 | 汕环金建〔2021〕39号 |
2 | 2021.6.11 | 广东粤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广东粤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 汕头市金平区月浦街道赤窖护堤路 195 号之五厂房 | 广州意源环境评估有限公司 | 2021.7.8 | 汕环金建〔2021〕40号 |
3 | 2021.6.11 | 汕头市鑫星塑胶有限公司注塑生产项目 | 汕头市鑫星塑胶有限公司 | 汕头市潮汕公路旁(金园工业城正门斜对面)建明工业城内第三栋第一,二层 | 广州意源环境评估有限公司 | 2021.7.8 | 汕环金建〔2021〕41号 |
4 | 2021.6.11 | 汕头市金平区铭锋塑胶模具厂注塑生产项目 | 汕头市金平区铭锋塑胶模具厂 | 汕头市金平区月浦大港路17号之二 | 广州意源环境评估有限公司 | 2021.7.8 | 汕环金建〔2021〕42号 |
附件:1.汕头市栢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塑胶制品加工扩建项目批复
2.广东粤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批复
3.汕头市鑫星塑胶有限公司注塑生产项目批复
4.汕头市金平区铭锋塑胶模具厂注塑生产项目批复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
电话(传真):88447805
关于汕头市栢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塑胶制品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关于广东粤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关于汕头市鑫星塑胶有限公司注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关于汕头市金平区铭锋塑胶模具厂注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