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汕头市区生猪屠宰加工费收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价〔2005〕106号
各区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汕府〔2004〕186号)精神,为便于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经我局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汕头市区生猪屠宰加工费收费标准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所属定点机械化生猪屠宰厂(场)的屠宰加工费收费标准管理工作,仍按汕价〔2005〕14号规定执行,即各定点机械化屠宰厂(场)应会同区经贸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区物价局初审后报市物价局核定。
二、各区所属定点半机械化、手工屠宰的生猪屠宰厂(场)的屠宰加工费收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粤府〔1999〕54号文规定,半机械化屠宰每头生猪收取14元,手工屠宰每头生猪收取10元的收费标准,由各区物价局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范围内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