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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4-11-28 00:40
  • 来源: 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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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卫生局

 

关于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0754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汕头大学医学院各附属医院、驻汕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粤价[2006]237号)的规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府办文[2007]2-079号),现将《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见附件5)印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定价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从事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中央、部队、武警、省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制定,全市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必须统一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医疗服务价格》是我市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级别应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按规定级别对应进行收费。对发证机关尚未核定级别的医疗机构应向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定具体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等级。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开展的卫生服务项目,按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在不超过《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对应级别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以下调,下调幅度不限,并报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医疗服务价格》“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已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按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规定差率计收。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1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进差率,1000元(含1000元)部分加收1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8%,单件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患者需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价格、预计使用的数量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患者或其家属没有确认的,不得收费。
  五、在《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以外,确需新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27号)规定执行(见附件3)。
  六、计划生育手术价格,仍按汕头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汕人口计生局[2006]92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4)。

七、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一)各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服务内涵、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或随意套用项目。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住院和门诊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所有医疗机构都要将主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按规定格式在显眼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供群众查询,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
  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住院病人每日清单和门诊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按统一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12)逐笔登记,免费向病人或其家属提供。其中,医疗服务必须载明《医疗服务价格》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药品(通用名)和允许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必须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住院科室要将病人当天费用清单提供给住院患者;患者出院时,要将患者自入院至出院的费用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患者,一份留医疗机构备查。
  (三)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要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实行医疗服务收费责任制和收费人员挂牌亮证制度。同时要改进内部管理,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滥检查、滥开药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四)各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床位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联合审批的标准执行。今后住院床位收费标准调整时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汕头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定调价前成本监审的通知》(汕价[2004]204号)的规定执行。

八、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好细致的宣传和解释。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特需医疗服务审批程序,在省没有新规定出台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仍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价[2000]293号)规定执行。
  十、实行医疗收费许可证同级管理制度。市直、汕头大学医学院、驻汕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许可证》统一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发、年审;各区(县)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年审。

十一、新印发的《医疗服务价格》从2007 4 15日起执行,原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包括单项批准部分及在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同时废止。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式样

2、门诊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式样

3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27号)

4、汕头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 物价局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汕人口计生局[2006]92号)

5、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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