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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2015-10-27 16:38
  • 来源: 汕头市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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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证号及单位名称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003 汕头市金平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省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厅、建委 粤价〔1996〕104号,汕头市物价局 汕价函 〔2008〕7号
1、营业性占用 平方米·天 1元
2、基建或者其他占用 平方米·天 0.5元
备注:核发的证件和有关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003A 汕头市金平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广东省人大、汕头市人大批准的《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省建委粤建建字〔1997〕31号,粤办函〔1996〕72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建委粤价〔1996〕104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区城管局汕金城管函〔2010〕第12号。
一、一般情况修复    
1、人行道 每平方米 186元
2、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普通沥青路面 每平方米 511元
3、沥青混凝土路面 每平方米 1158元
二、特殊情况修复    
1、人行道 每平方米 557元
2、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普通沥青路面 每平方米 1192元
3、沥青混凝土路面 每平方米 2703元
注:特殊情况所挖掘的道路为新建、改建交付使用五年内或大修竣工三年内,因特殊情况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004 汕头市金平区财政局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1、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费 65元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2010﹞131号
 2、会计技能知识考试费 65元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2003﹞182号
005 汕头市金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2002﹞137号
 1、理论考试 每人每次 40元
 2、实际操作考试    
(1) 电工、制冷、登高架设作业 每人每次 200元
(2) 电焊作业 每人每次 400元
(3) 气焊气割 每人每次 250元
006 汕头市金平区水务局 水资源费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征收标准的通知》 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 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
008 汕头市金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收费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2012〕1061号
012 汕头市金平区教育局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费   市物价局、财政局 汕市发改〔2016〕135号,省发改委 财政厅 粤发改价格函〔2016〕978号
1.笔试(不分纸考、机考) 人·科次 70元
2、面试 人·次 280元
013 汕头市金平区外事侨务局 因公护照通行证代办费 每证每人 36元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市发改函〔2015〕299号
015 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 粤价函〔2006〕629号
  1、高级(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市人事部门送审费) 580元
  2、中级(不含资格证书费,含县人事部门送审费) 450元
  3、初级(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费,不含资格证书费) 280元
  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 100元
  5、答辩费(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 140元
  6、论著鉴定费(对需要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200元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 粤价函〔2006〕629号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费 8元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8〕496号
三、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笔试) 人·科 45元 广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 粤价函〔2013〕1499号
016B 汕头市金平区民政局 收养登记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 粤价〔2001〕98号,市物价局、财政局 汕价〔2001〕102号
1、收养申请手续 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 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 220元
017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费 具体按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按文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1号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 粤价函〔2008〕45号
街道非农 社会抚养费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 按《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2、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按《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3、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未经审批而生育的 按《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街道农 社会抚养费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 按《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 按《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3、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按《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4、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未经审批而生育的 按《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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