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司法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市发改函〔2017〕1204 号
各区县发改局、司法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司法局转发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2012〕102号)、《汕头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期的复函的通知》(汕价函〔2014〕387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司法局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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