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六岁以下儿童临床诊疗项目加收范围问题的复函(汕金发改函〔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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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09:32
- 来源: 汕头市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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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发改函〔2017〕41号 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六岁以下儿童 临床诊疗项目加收范围问题的复函 区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六岁以下儿童临床诊疗项目加收范围问题的复函》(汕市发改函〔2017〕12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9月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