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7-12-15]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降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成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进行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1%、0.2%、0.3%、0.4%、0.5%、0.6%、0.65%、0.7%。同时,至2018年底继续实施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措施,即执行上述行业基准费率后缴费费率升高五类至八类行业,其基准费率仍按0.4%执行。
特此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6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