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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 2023-03-22 17:3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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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知人:汕头市嘉茂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奕钿)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工人廖伟忠投诉被你单位拖欠2021年11月份至2022年2月份的工资合计5368元,林辉明投诉被你单位拖欠2022年8月份至2022年11月份的工资合计11207元,叶明炳投诉被你单位被拖欠2022年5月份至2022年6月份的工资合计12200元,朱德旺投诉被你单位拖欠2022年3月份至2022年4月份的工资9120元,黄楷投诉被你单位拖欠2021年11月份至2021年12月份的工资10800元,以上5人投诉被拖欠工资款合计48695元。我局于2023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10号),2023年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10-1号),因新增一名投诉人黄楷,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10-2号)、《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10-3号),你单位在上述法律文书规定时间内未到我局提交用工材料、配合调查,至今也未处理工人工资问题。我局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数额进行认定,你单位拖欠廖伟忠2021年11月份至2022年2月份的工资合计5368元、林辉明2022年8月份至2022年11月份的工资合计11207元、叶明炳2022年5月份至2022年6月份的工资合计12200元、朱德旺2022年3月份至2022年4月份的工资9120元、黄楷2021年11月份至2021年12月份的工资10800元,以上5人工资款合计48695元。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在2023年3月28日前支付工人廖伟忠2021年11月份至2022年2月份的工资合计5368元、林辉明2022年8月份至2022年11月份的工资合计11207元、叶明炳2022年5月份至2022年6月份的工资合计12200元、朱德旺2022年3月份至2022年4月份的工资9120元、黄楷2021年11月份至2021年12月份的工资10800元,以上5人工资款合计48695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79号   邮编:515041                   

  联系人:刘大亮                      电话:0754-83147782            

  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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