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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 2023-06-30 20:1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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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汕头市狸谷入口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伟;股东:倪泽铭、汕头市钛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伟)、王尧、汕头鼎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琪)、黄泽思):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拖欠工人郑名彰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13534元、工人肖海松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的工资14424元,合计27958元。经责令,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肖伟于2023年6月16日提交工资款6430.5元(实际提交工资款6430元),用于支付郑名彰被拖欠的部分工资款3112.5元、肖海松被拖欠的部分工资款3317.5元,郑名彰、肖海松已于2023年6月21日签领该工资款。至今,你单位尚拖欠工人郑名彰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10421.5元、肖海松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的工资11106.5元,以上2人工资款合计21528元。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在2023年7月7日前支付工人郑名彰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10421.5元、肖海松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的工资11106.5元,合计21528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79号   邮编:515041                   

  联系人:刘同志                      电话:0754-83147782            

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 6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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