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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 2023-07-31 16:0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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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理单位(个人):汕头市狸谷入口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住所):汕头市金平区东厦北路175号星汇国际花园7幢101西格

  法定代表人:肖伟,身份证号码:4405081985****231X,联系电话:138****1851。

  股东:

  1.倪泽铭,身份证号码:4405081993****0033,联系电话:827***17。

  2.汕头市钛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54J6JX00,联系电话:138****1851。

  3.王尧,身份证号码:3405041982****0621,联系电话:827***17。

  4.汕头鼎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52Q1CB9C,联系电话:158****8144

  5.黄泽思,身份证号码:4405091989****3237,联系电话:134****1179。

  (案由)汕头市狸谷入口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

  (认定的事实)2023年3月3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郑名彰、肖海松2名工人投诉反映在汕头市狸谷入口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金平区东厦北路175号星汇国际花园7幢101西格)做工,被拖欠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工资款合计27958元,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工资转账记录、工作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劳动关系证据材料。2023年4月3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肖伟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通知前来做调查笔录、配合调查,但未处理工人工资问题。2023年4月14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前往汕头市狸谷入口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现场致电法定代表人肖伟未接听电话、致电股东黄琪关机,且没有其他股东的联系方式,在广厦街道东星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留置张贴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38号),要求该企业于2023年4月19日提交书面资料配合调查,并通过短信告知法定代表人肖伟及股东黄琪。该企业相关责任人逾期未到我局配合调查。因无法联系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导致案件情况复杂,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于2023年4月25日中止办案。后我局多次尝试联系该企业,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肖伟口头表示将筹措资金处理该案,但久拖未决。2023年6月8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恢复案件办理,并前往汕头市狸谷入口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现场致电法定代表人肖伟告知文书内容,其表示无法前来现场签领,经其同意,在广厦街道东星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留置张贴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38-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38-2号),责令该企业于2023年6月12日前到我局配合调查、支付工人工资,并邮寄文书至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各股东,同时通过短信告知法定代表人肖伟及股东黄琪。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肖伟于2023年6月9日到我局配合调查、确认工人工资数额,并于2023年6月16日提交现金6430.5元(实际提交6430元),用于支付郑名彰被拖欠的部分工资款3112.5元、肖海松被拖欠的部分工资款3317.5元,汕头市狸谷入口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拖欠工人郑名彰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10421.5元、肖海松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的工资11106.5元,以上2人工资款合计21528元。该企业拖欠2名工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于2023年6月30日前往汕头市狸谷入口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现场致电法定代表人肖伟告知文书内容,其表示无法前来现场签领,经其同意,在广厦街道东星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留置张贴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38-3号)及《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38-4号),责令该企业于2023年7月7日前支付工人工资,并邮寄文书至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各股东,同时通过短信告知法定代表人肖伟及股东黄琪。2023年7月7日,企业法定代表人肖伟代股东黄泽思交来现金3076元,用于支付郑名彰被拖欠的部分工资款1489元、肖海松被拖欠的部分工资款1587元,但该企业至今仍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目前,汕头市狸谷入口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拖欠工人郑名彰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8932.5元、肖海松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的工资9519.5元,以上2人工资款合计18452元。

  上述事实有工人投诉书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人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调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38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止办理通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38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38-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38-2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38-3号)、《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汕金人社监字〔2023〕第38-4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等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支付工人郑名彰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8932.5元、肖海松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的工资9519.5元,以上2人工资款合计18452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径送汕头市金平区东厦路50号;咨询电话:0754-82771131),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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