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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 2023-08-07 17:1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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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催告人:汕头市金平区橙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婷婷,股东:辛婉琪、葛婷婷)                     

  你单位因拖欠陈宝君2022年8月份至2022年10月份的工资款14334.6元、杨琼銮2022年8月份至2022年10月份的工资款13546.2元、李娜2022年8月份至2022年10月份的工资款6827.4元、罗秀2022年8月份至2022年10月份的工资款6190.44元(以上4人合计40898.64元)、林裕楠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9日的工资款900元,以上5人合计41798.6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等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汕金人社监字〔2022〕第222-4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汕头市汕樟路79号             邮编:515041

  联系人:刘同志                          电话:0754-83147782 


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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