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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 2024-02-19 17:4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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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金文诉你方劳动争议(汕金劳人仲案字〔2024〕43号),本案定于2024年3月21日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因无法直接送达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等材料。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5年1月至今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工资:2022年9月3000元、2022年10月3000元、2022年11月3000元、2023年1月3140元,共计12140元。

  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送达一并公告。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到本委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未按时到庭,本委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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