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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 2024-03-27 21:28
  • 来源: 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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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陈德来(身份证号码:440506******031117)【金平区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建设项目—梅溪河以东片区及区管道路排水通道升级改造工程(金湖路以北片)第一标段项目小包工头】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拖欠工人谭小忠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款合计8024元。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 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4月2日前支付工人谭小忠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款合计8024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79号   邮编:515041                   

  联系人:刘同志                      电话:0754-83147782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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