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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 2024-04-08 18:42
  • 来源: 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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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理人:陈德来(身份证号码:440506******031117)【金平区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建设项目—梅溪河以东片区及区管道路排水通道升级改造工程(金湖路以北片)第一标段项目小包工头】

  地 址(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马窖街道马窖美中巷左七横2号   

  电话:1312848****、1892477****、15875498****

  (案由)被处理人拖欠工人谭小忠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款合计8024元。

  (认定的事实)工人谭小忠投诉反映在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金平区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建设项目—梅溪河以东片区及区管道路排水通道升级改造工程(金湖路以北片)第一标段项目】做工,被包工头陈德来拖欠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工资款合计8024元,工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单等作为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于2024年2月2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21号)、向被处理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22号)、于2024年2月8日向被处理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22-1号)、于2024年3月19日向被处理人送达《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22-2号)。经调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已按被处理人提交的谭小忠等工人工资清单履行工资代发义务,但因被处理人个人原因导致工人谭小忠的工资未结清,故被处理人应对工人谭小忠尚未结清的工资款承担支付责任,但其经我局责令仍未支付工人工资,也未按文书通知到我局配合调查。根据被处理人与工人谭小忠的聊天记录,被处理人对谭小忠欠薪数额未表示异议,我局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数额进行认定,截至2024年4月7月,被处理人尚拖欠工人谭小忠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款合计8024元。被处理人拖欠工人谭小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于2024年3月27日向被处理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22-3号)《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22-4号),告知拟作出责令被处理人支付工人谭小忠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款8024元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被处理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被处理人未作出陈述申辩,法律文书到期后仍未支付工人工资,至今尚欠工人谭小忠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款8024元。

  上述事实有工人投诉书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人电话调查笔录、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支付凭证、《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22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22-1号)及送达回执、《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22-2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22-3号)《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22-4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被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等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等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支付谭小忠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合计8024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径送汕头市金平区东厦路50号;咨询电话:0754-82771131),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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