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新生福百货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金文诉你方的劳动争议(汕金劳人仲案字〔2024〕43号),本委依法受理并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你方,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现依法在你方生产经营场所张贴上述仲裁裁决书。本案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至2023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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