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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 2024-09-13 17:47
  • 来源: 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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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并于2024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77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77号)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77号)。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规定并对照附件序号79的裁量标准,认定为“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程序:被处罚单位持本决定书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队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径送汕头市金平区东厦路50号;咨询电话:0754-82771131),或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部门:金平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754-83147782

  联系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79号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特此公告



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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