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陈德来(身份证号码:440506******031117)
你因拖欠工人谭小忠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款合计804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等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向你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22-5号),并以《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汕金人社监字〔2024〕第22-6号)的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汕头市汕樟路79号 邮编:515041
联系部门:金平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754-83147782
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 11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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