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汕头市汇通快递有限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工人李湘、文明菊等4人投诉在你单位做工,被拖欠2024年9月-2024年11月的工资,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明材料。你单位于2025年1月14日向被欠薪工人支付部分工资。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于2025年2月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5〕第13号),你单位逾期未前来配合调查,也未全数结清工人工资。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于2025年3月13日现场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金人社监字〔2025〕第13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汕金人社监字〔2025〕第13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文书三日内支付工人李湘、文明菊等3人的劳动报酬(工人彭加响于2025年3月7日通过电话方式撤诉),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汕金人社监字〔2025〕第13号)的要求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经责令,你单位至今未结清工人工资、未前来配合调查,也未就工人工资数额进行举证。我局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数额进行认定,截至2025年3月25日,你单位拖欠工人李湘2024年11月工资3499元、李珊2024年11月工资3200元、文明菊2024年11月工资3334元,合计拖欠工资10033元。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支付工人李湘2024年11月工资3499元、李珊2024年11月工资3200元、文明菊2024年11月工资3334元,合计10033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79号 邮编:515041
联系部门:金平区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电话:0754-83147782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