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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2016-03-22 23:23
  • 来源: 金平区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平区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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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汕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平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创新资金”)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作为本区企业申报国家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支持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

第三条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区财政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申请区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区产业与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符合每年国家和广东省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年度申报指南中的条件要求。

(四)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是在汕头市金平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年度申报指南中的条件要求。

第六条区创新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区创新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区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费,不得列支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实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受理及审批

第八条区科技局根据上级科技部门的安排和规定组织项目的申报:

(一)区科技局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明确区创新资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二)申报单位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申报材料报送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政府审定。

(三)对达到省、市创新资金专项经费立项要求并由省、市立项支持的项目,区创新资金不再重复支持;对省、市创新资金未立项但条件达到国家评审规范规定评审分数的项目,区创新资金将按照评审意见,结合我区情况择优进行资金配套支持。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区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项目验收指标。

第十条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划拨到区科技局的“国库专户”,由区科技局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区创新资金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对划拨的创新资金必须设立项目专帐核算。

第十二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对区创新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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