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汕头市金平区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设立专利扶持资金。
专利扶持资金纳入本区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区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递增。
第三条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扶持资金的年度使用预算,会同区财政部门拟定具体资金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专利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
(二)资助符合国家和本区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转化实施;
(三)配套资助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园区(街道)、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
(四)配套资助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利项目;
(五)培育从事专利服务且主要服务本区的中介机构,发展专利中介服务市场;
(六)区委、区政府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属于本区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者行业,专利扶持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区地址申请专利,且申请专利的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可以向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资助:
(一)已获得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
(二)已获得国家受理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实用新型专利;
(三)已获得国(境)外、专利国际申请(简称PCT国际申请)授权且能为本区带来经济效益的专利。
申请资助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提出,并按照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条经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规定金额直接向申请人发放资助资金:
(一)申请中国专利的,资助金额为发明专利每项资助一千八百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资助五百元;
(二)单位或个人首次申请专利且当年度申请专利超过五十项的,一次性再资助二千元;
(三)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的资助费领取,须在国家专利局受理其专利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到区知识产权局办理,超过一年的不再办理申请资助。
第八条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园区(街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以及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结合当年度专利扶持资金预算情况,会同区财政部门研究提出配套资助资金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对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由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扶持金额,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条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将使用绩效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区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回已发放的专利扶持资金,两年内不再给予扶持: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专利扶持资金的;
(二)不按时提交专利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报告的;
(三)不配合对项目进展情况和专利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验收的;
(四)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或者项目结题的。
第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财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政过错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