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金府办〔2014〕22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安全生产日常
检查督查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市驻区各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制度》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安委办反映。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
汕头市金平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定期检查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构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长效机制,推动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汕头市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构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长效机制,督促检查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工作部署,整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第四条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街道、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各街道、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按“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区直各有关部门、市驻区有关单位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本系统、本业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
第五条 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的基本内容按各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划分。
第六条 对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的基本内容:
(一)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上级工作部署要求等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经费以及安全投入、工作措施等落实情况;
(四)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实行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制度等情况;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治理、综合督查等检查整治活动,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等情况;
(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进度,以及指标考核奖惩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落实情况;
(八)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及预案制定、演练等情况;
(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情况;
(十)上级交办、督办事项落实完成情况。
第七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基本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三)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五)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九)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十)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十一)应当检查督查的其他内容情况。
第八条 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坚持专项检查与综合督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常态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并根据检查督查的工作需要和被检查督查单位的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方法方式进行检查督查:
(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向受检单位提出质询;
(二)查看受检单位有关记录、台帐等各种基础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了解情况;
(三)进入受检单位的管理机构、作业场所、施工工地等生产经营建设管理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四)对受检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鉴定;
(五)其他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方式。
第九条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活动次数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区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其中,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队进行检查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检查督查工作由区安委办报请组织实施;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由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报请组织实施。
(二)区有关部门(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对本行业(领域)、本系统、本业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年不少于6次。其中,主要领导带队进行检查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各线条分管领导带队进行检查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
(三)各街道、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对本辖区每年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的次数和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队进行督查的次数,分别不能少于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对于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巡查活动的,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汕金委〔2011〕27号)有关要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按适当比例检查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活动,可结合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季节性、重点时段、突出问题整治等的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各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的执法检查、专项监察等监督检查,并形成常态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各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方案或年度计划,明确检查督查的目的、方法、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制订检查督查相关表格。同时,应根据检查督查的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确定参加检查督查活动的成员。
各街道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和新闻单位记者随行报道,聘请相关技术专家予以技术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活动可邀请新闻单位记者随行报道,聘请相关技术专家予以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活动,应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系统、本业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突出抓好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水务、旅游、校园等重点行业领域,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和季节性安全防范重点时段,以及问题突出、事故易发多发地区、行业(领域)、部位的检查督查。
第十四条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过程中,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督查意见。对应当整改的存在问题,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实施跟踪监督,属于重大问题整改的,应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各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中,应互相配合、互通情况;应加强协作,实行联合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依照或参照《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及汕头市金平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汕金府办〔2013〕7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警示或约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应依法行政、规范程序、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保守被检查督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影响被检查督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情况的记录、上报、存档等资料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具体上报方法由区安委办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制度,同时报送区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各人民团体,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