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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 2020-07-16 16:1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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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嘉娜新特医药有限公司等40户有限公司,长期未履行法定义务,连续两年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依法纳税,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文件精神,上述企业属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0512日通过金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告知上述企业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权利,上述企业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汕头市金平区利莱童装屋等25户个人独资企业,长期未履行法定义务,连续两年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依法纳税,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文件精神,上述企业属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于2020512日通过金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告知上述企业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权利,上述企业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由于无法查找上述企业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企业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华山路16号法律服务窗口;邮编:515000;联系电话:0754-88988252)。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黄啟腾 陈尊敏        联系电话:0754-88107415

附件:企业名单(65户)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16


附件:企业名单(共65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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