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汕头市华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12户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详见附件
接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风险监管股转来关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名单,参照《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文件精神,经查阅校对相关佐证材料、业务系统查询、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上述企业进行核查,其中汕头市华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12户有限责任公司(详见附件)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上述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汕头市华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12户有限责任公司(详见附件),连续两个年度(含两年)以上未依法纳税、未依法年报且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场地核查、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关于<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查询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报税情况的函>的复函》1份;
2、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实记录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登记表共12份;
3、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风险监管股经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核查函》(双挂号)共24份;
4、当事人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年报信息截图共24份。
本局于2023年1月6日通过金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参照《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文件精神,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径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地址:汕头市金平区东厦路50号,电话0754-82771131。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华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12户有限责任公司名单.xls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