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金平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印发《金平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 2023-05-29 11:3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为规范金平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金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和《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要求,金平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金平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下简称部门联合抽查),是指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依托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上级部署及辖区内管理要求,结合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按照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和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金平区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抽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方式,按照原有方式进行监管,不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管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等对监管方式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数据监测等获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的;

      (四)其他不适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方式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营利性市场主体、非营利性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营利性市场主体,是指经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等。非营利性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其他主体。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客体。

        第四条 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综合检查、规范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各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公正高效是指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文明执法,严格制度设计,避免重复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检查对象负担,优化营商环境,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综合检查是指统筹安排本部门、本街道办事处的检查事项,涉多个部门或多个内设股室对同一检查对象的监督检查,应组成联合检查组,联合开展随机检查,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规范透明是指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开展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监管。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应当规范、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管理员账号管理和平台操作培训,研究区级部门联合抽查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抽查制度规范并进行动态调整,统筹推进全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强化对全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指导考核,督促全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牵头部门是指部门联合抽查的发起部门;本细则所称其他参与部门是指配合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抽查的其他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

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发起部门牵头当次联合抽查工作,负责牵头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确定本部门本次抽查事项,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录入抽查检查结果,统筹配合部门参与等。

       其他参与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等依照职能抓好部门联合抽查各项工作的配合落实,包括确定本部门、本街道办事处本次抽查检查事项,抽取本部门、本街道办事处执法检查人员,确保人员按时参与联合抽查,及时反馈录入信息等。做好本部门、本街道办事处开展部门联合抽查相关人员保障、技术保障和设备保障工作。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七条 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原则上统一按金平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并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操作和实现,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依托综合监管平台建立健全“一单两库”,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随机抽查,录入检查结果。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信有用广东”或本级政务信息平台等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一单”管理)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立改废释和政府工作安排,结合上级主管部门抽查要求,建立完善、动态更新、梳理细化本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要关内容,并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信用广东”或本级政务信息平台等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两库”建设)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生成、谁维护”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本系统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同时,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动态管理维护本部门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第三章 联合抽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牵头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社会热点问题、监管风险、投诉举报等因素,作出部门联合抽查决定,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抽查对象范围:牵头部门联合参与部门或有关街道办事处,以各自监管对象库为基础,协同确定当次联合抽查工作的抽查对象范围。

(二)本次联合抽查比例或数量。对于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黑名单、被投诉举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以适当增加抽查频次。

(三)抽查时间:完成该次联合抽查检查的时间。

(四)抽查检查方式:如无特别规定,一般采取实地检查的检查方式。

(五)其他参与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参与该次联合抽查的其他监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

(六)牵头部门抽查事项:牵头部门依据部门监管职责、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结合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本部门该次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第十一条 牵头部门结合工作方案,按照当次确定的抽查比例、数量以及抽查对象范围,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发起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勾选本部门检查事项,抽取本次被抽查对象和选派、匹配本次本部门检查人员,并在平台上将任务分发至参与部门。

参与部门或相关街道办事处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上接收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后,结合本部门、本街道办事处抽查检查事项,抽取本部门抽查检查人员,协助牵头部门完成部门联合抽查任务的整体配置后按时参加联合抽查行动。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二条 联合检查一般应以实地检查核查为主,也可利用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检查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参加联合抽查检查的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本部门检查项目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部门联合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等,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由各参与部门分别归档长期保存,严格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四章 联合抽查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联合抽查结束后,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信用广东”或本级政务信息平台等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中,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被检查对象名下。

第十五条 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完成后,各参与部门要及时汇总抽查情况,形成抽查工作情况报告发起部门;发起部门要根据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汇总情况,形成联合抽查总体情况报告,报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对通过联合抽查发现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问题的,要如实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对策,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参考。


第五章 工作考核要求

       第十六条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履职情况已被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工作由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考核采取自查、复查、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指标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监测的,以平台数据为准,时间截止每年1230日。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在实现市场监管检查和执法检查事项随机抽查全覆盖基础上,应大力推广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联合抽查常态化。


第六章 责任承担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中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同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可按照本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对本辖区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所指各相关部门,指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适时对本细则的实施开展相关调研,及时根据工作实践,予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_-_-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金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