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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伟:
本局于2023年2月23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金市监处字〔2023〕3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没款合计共7060元;
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没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7060元。
以上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41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同志、林同志 联系电话:0754-88107415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眼路18号708室。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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