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聚合成牛肉店等6户个人独资企业(详见附表):
经查,你单位长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报送义务且未依法纳税,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参照《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2016]97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2016]12号)文件精神,你单位属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因在前期调查取证过程中,你单位不在原址经营,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以公告形式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已送达你单位,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同志、孔同志 联系电话:0754-88200411
特此公告。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