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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印发《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 2024-05-06 17:5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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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3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精神,并结合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实际,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印发了《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7269)、《关于印发金平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金府办知〔201717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3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金平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街道综合执法办依据职责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在对经营主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本细则所称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金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经营主体实施检查,应当依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文明执法,检查活动不得妨碍经营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方式,按照原有方式进行监管,不纳入抽查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管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等各部委以及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等对监管方式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投诉举报、专办交办和数据监测等获知的违法违规的个案线索的;

      (四)其他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方式的。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督管理全、系统性工作。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街道分别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注重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各领域中。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信用监管股牵头、其它相关业务股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各业务股室负责抽查事项清单中对应本线条职能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以及对各街道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各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或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发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参照上级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政府公众网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和工作实际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或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抽查计划、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对以下一个或多个事项进行检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和市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登记事项检查;

      (二)公示信息检查;

      (三)价格行为检查;

      (四)直销行为检查;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检查;

      (六)网络传销行为检查;

      (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八)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九)广告行为检查;

      (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十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十二)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十三)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十四)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十五)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十六)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监督检查;

      (十七)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十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十九)计量监督检查;

      (二十)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二十一)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二十二)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二十三)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二十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二十五)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二十六)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二十七)药品零售单位GSP的检查;

      (二十八)药品零售单位的检查;

      (二十九)药包材生产企业的检查;

       (三十)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三十一)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

       (三十二)区管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第十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或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依托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下称省级平台),按照行政区域和职责权限,明确检查对象范围,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每次抽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对象范围从实时更新的市场主体名录库提取确立。列入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标准化建设等级和“异常名录管理”等级进行标注管理,并可以根据不同的标注级别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应当梳理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录入省级平台,建立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载明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及其机构代码、职务、执法证号及其发证机关、业务专长等身份信息。对专业性较强的检查工作,相关业务股室应根据专业要求,整合相关检查人员,建立专业执法检查人员子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机构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部署和本区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各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每年年初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和本街道实际,制订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年度检查计划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各街道综合执法对于省、市、区已制定的计划内容,可不重复制订。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省级平台和政府公众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制订年度检查计划的单位应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等因素,制定每个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各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或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方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录入

       第十四条制订检查计划和工作实施方案的单位应根据工作计划和抽查方案,结合检查任务和检查内容,依托省级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不低于总数3%的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针对经营主体的不同风险类别,分别采取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采取定向抽查的,检查对象按照经营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检查对象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对涉及安全及重点热点关注的行业市场主体,应将其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实行“双随机”定向抽查,适当提高抽查频次和比例,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沟通行业动态情况。

       对其他的行业,除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外,主要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事项等启动执法检查程序,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对经营主体的抽查周期,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取的待检查经营主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权限进行二次派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随机抽取的待检查经营主体,名单一经确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发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业务股室负责随机抽取的待检查经营主体,名单一经确定,由相应业务股室派发至各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或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第十六条实施检查的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或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应依托省级平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如遇到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再进行随机抽取递补。

       第十七条依托省级平台,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并自动生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迹,责任可追溯。

       每个被检查对象应随机选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匹配1名主检查人,1名以上协助检查人组成检查小组。

       第十八条全面实行市场监督管理各业务联合抽查,对同一经营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办公室(或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经营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原则上以现场检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经营主体的影响,可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

       第二十条书面检查一般可通过审查经营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和比对经营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对经营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网络监测可通过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与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有关的网站、网页、邮件等网络、电子资料进行监测监控、截图锁定或证据采集固定,以及对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开展经营主体抽查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经营主体实施实地检查或核查的,应当依照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或核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登记表,并由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营主体拒绝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见证。

       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应整理留存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经营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对象逐户记录检查情况并形成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在得出最终检查结论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意见可分为“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已告知审批主管部门”、“其他”等情形。

       第二十七条在检查中发现经营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对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依据经营主体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材料形成检查结果的,经营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应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检查中发现不履于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责任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经营主体实地检查记录表、检查意见、检查报告、责令整治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并按要求备案,归档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按《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检查中发现经营主体应当取得许可(批准)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书面告知审批或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或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被检查经营主体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借机谋取利益。

       第三十三条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

       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未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形,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对已按照相关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抽查检查职责、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发现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形,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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