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6日,我局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移交线索,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西陇水利路中段28号京东云物流园7栋6号的汕头市鑫鸿货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有一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唐朝老窖贡酒”、“四特酒”及“酒神”白酒。经广东川鼓酒业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陈森照证实,该“唐朝老窖贡酒”为假冒广东川鼓酒业有限公司所有“新庆”商标的白酒,经中国江西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人员罗小涛确认,该“四特酒”为假冒中国江西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的白酒,“酒神”为随车的白酒,但现场未发现有证实该“酒神”合法来源的相关资料。因上述白酒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清事实,检查当天我局依法立案并进行调查。
经调查,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由货拉拉司机运送至发货地物流公司成都鑫鸿兴货运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查看、未留存该发货方的身份信息,也未查验该批货物的真实属性,货物运输至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西陇水利路中段28号京东云物流园7栋6号的汕头市鑫鸿货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该“四特酒”经商标所有者中国江西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假冒商标标识的白酒,该“唐朝老窖贡酒”经商标所有者广东川鼓酒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商标标识的白酒,该“酒神”白酒未能鉴定商标合法性情况,并经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测为质量检验合格产品(No:C1EB15008C1F10M6263)。通过该批白酒的《货物托运单》载明的收货人手机号码未能联系到该收货人,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通过公告方式通知该批白酒的相关权益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主体身份证明和相关货物的所有权手续前来我局接受调查,但在公告期限内无人到我局主张上述涉案货物所有权或接受调查。根据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移送的调查资料,该“唐朝老窖贡酒”每箱9盒装,每盒500ML,每箱价值约205元,共100箱价值约2万元左右;该“四特酒”每箱12瓶装,每瓶500ML,每箱价值约300元,共150箱价值约4.5万元;该“酒神”每箱9盒装,每盒500ML,每箱价值约215元,共110箱价值约2.3万元左右,该批白酒合计360箱,价值9万元左右。
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决定没收以下商品:
1、“唐朝老窖贡酒”白酒896盒(盒/500ml);
2、“四特酒”白酒1796瓶(瓶/500ml);
连同无主认领的“酒神”白酒986盒(盒/500ml),一并上缴国库。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做出上述处理决定(汕金市监无处字〔2025〕1号),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没收物品的相关权益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