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当事人汕头市上德若水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利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彭某某利用其公司名义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巨大,彭某某等等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上述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未有经营迹象,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有纳税申报记录。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径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地址:汕头市金平区东厦路50号,电话0754-82771131。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金市监处字〔2025〕26号).pdf
2.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金市监处字〔2025〕27号).pdf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