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铭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经查明,汕头市铭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MADM80TW0Y)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在被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立案调查中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隐瞒正在被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未执法完毕的事实,属不具备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资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汕头市铭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撤销汕头市铭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恢复该公司的企业主体资格。
因汕头市铭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撤销注销登记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局提出异议(异议方式包括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要求,或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等)。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同志、陈同志;联系电话:0754-82775126;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路67号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