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1日,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转来的《关于移送假冒注册商标酒违法线索的函》(汕公金函[2026]14号),称:“该局在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普宁二路29号绿梦智慧物流园二期B栋第1档的汕头市坤乾道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查获两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酒(品名:西凤名酿酒;规格型号:尊品级500ml、52度浓香型)共167箱,每箱6瓶共1002瓶,因未能核实货主‘李’身份,且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西凤名酿酒的总货值金额没有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向我局移交此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酒(无主)的线索”。我局于2026年2月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酒由货拉拉司机运送至发货地物流公司郑州坤乾通道供应链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核实发货方的身份信息,将西凤酒运送至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普宁二路29号绿梦智慧物流园二期B栋第1档的汕头市坤乾道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先后于2025年9月18日及2025年10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查获。“西凤”商标是已注册且处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内的第128916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0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含啤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清酒,开胃酒,果酒(含酒精)),涉案无主西凤酒经该“西凤”商标所有者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西凤酒”商标标识的白酒,并经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通过该西凤酒有关的《货运单》(NO:0025026)未能联系到该收发货人“李”,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通过公告方式通知该西凤酒的相关权益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持主体身份证明和相关货物的所有权手续前来我局接受调查,但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前来我局主张上述西凤酒所有权或接受调查。该西凤酒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83元/瓶,该批西凤酒共1002瓶,认定标的价格=83元/瓶×1002瓶=83166元。经核定,违法经营额为83166元。
该西凤酒在我局公告期限内未有相关权益人前来主张所有权和接受调查,属无主西凤酒,且经鉴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没收以下商品:
西凤酒992瓶(规格型号:尊品级500ml、52度浓香型),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没收物品的相关权益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