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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金平区卫生健康局检查发现你单位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或原登记注册医疗机构地址已停止医疗场所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注销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注销的医疗机构基本信息
汕头市金平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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