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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区实施<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细则》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
  • 2020-12-31 08:4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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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区实施<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细则


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金平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金府[2017]2号)的规定,根据《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通知》(汕金法治办函〔2020〕3号)的要求,我局与金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金平区实施<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细则》(汕金府[2019]13号,以下称《实施<分类处理意见>细则)开展了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现将评估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金平区实施<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细则》实施的情况

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影响市民生活,是城市管理的顽症之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粤建执〔2017〕117号),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了《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汕府办〔2017〕57号)、《汕头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19-2020年)》(汕府办传〔2018〕8号),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采用罚款、没收、拆除等方式,分别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妥善处理。

由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工作,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艰巨性,特别是在存量违法建设治理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次性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因此,2019年5月13日市政府出台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的通知》(汕府[2019]51号),对2016年7月7日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工业厂房、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2014年12月1日前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等存量违法建设问题,制定了切合实际的分类处置措施。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违法建设处理的决策部署,依法妥善处理存量违法建设问题,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的通知》(汕府〔2019〕51号)的要求,金平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金平区实施《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细则>的通知》(汕金府〔2019〕13号)。各单位充分利用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多措并举,合理治违,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估依据:《汕头市金平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金府[2017]2号)。

(二)评估责任单位:本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金平分局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各街道、区直有关单位参与评估。

(三)评估方法:本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采取征求各街道、区直有关单位(共计22家)和向社会公开(在金平区政府门户网站)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形式开展,形成评估结果。

(四)评估内容:评估主要按以下七个方面开展。

1、合法性评估:经评估《实施<分类处理意见>细则》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措施一致。

2、合理性评估:《实施<分类处理意见>细则》有关内容执行符合行政权力与责任范围,没有改变公民及用地单位权利与义务,主要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必要、合理、适当,体现了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

3、协调性评估:《实施<分类处理意见>细则》与上级及同级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之间没有冲突,规定的制度协调、衔接。

4、操作性评估:《实施<分类处理意见>细则》各项制度具体可行,能够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高效、便民,程序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5、完善性评估:《实施<分类处理意见>细则》各项制度完备,配套制度健全。

6、规范性评估:《实施<分类处理意见>细则》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规范,逻辑结构严密,不影响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7、实施效果评估:《实施<分类处理意见>细则》实施以来,得到了普遍的遵守和执行,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社会各界反应良好。

(五)评估情况:经评估,《实施<分类处理意见>细则》对依法妥善处理我区建成区违法建设起到规范促进作用,是我区开展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利于遏制违法建设新增、消化违法建设存量,统筹整合我区土地资源,提高城市品位。目前,《实施<分类处理意见>细则》的施行期限已到,但我区仍存在部分存量违法建设未处置完善,为确保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建议对该文件继续实施,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评估意见和建议

金平区实施<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细则》(汕金府[2019]13号)施行以来,为我区开展建成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使我区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动作有序,程序规范,进展顺利。

2020年12月1日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出台了《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汕头市农业农村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20〕132号)。《汕头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基于“立足拆除、分类处置”的总体思路,详细列出8项违法建设必须予以拆除、17项违法建设可以采取没收或者纳入监管的处置方式,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的通知》(汕府[2019]51号)中关于违法建设分类处置的细化补充。

而我区违法建设治理历史欠账多、类型复杂,难以做到一蹴而就,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仍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需要《金平区实施<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细则》(汕金府[2019]13号)作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支撑和保障。

因此,评估小组经过征求意见、自查自评、整理分析后认为,为确保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稳妥推近,建议《金平区实施<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细则》(汕金府[2019]13号)继续实施,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金平分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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