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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25-10-30 10:19
  • 来源: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金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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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5年9月27日以粤府土审(05)〔2025〕61号文批复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11.1505公顷(折合167.2575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金凤西路北侧片区土地征收储备项目(一期))。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金平区鮀莲街道大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10.8637公顷(折合162.9555亩),其中耕地0.2661公顷(折合3.9915亩)、园地1.4085公顷(折合21.1275亩)、林地8.1539公顷(折合122.3085亩)、草地0.0822公顷(折合1.2330亩)、其他农用地0.9530公顷(折合14.2950亩),建设用地0.1048公顷(折合1.5720亩),未利用地0.1820公顷(折合2.7300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金平区鮀莲街道大场经济联合社,面积11.1505公顷(折合167.25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4〕12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采用实地划留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11.1505公顷(折合167.2575亩),征地补偿款总额为3309.6458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被征地村(居)

面积

(公顷)

征地补偿总额

(万元)

  其中(万元)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大场经济联合社

 11.1505

 3309.6458

 3251.4858

 58.1600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补偿费用已支付还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该经联社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安置,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按规定安排留用地1.6726公顷(折合25.089亩)作为金平区鮀莲街道大场经济联合社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大场经济联合社已选址确定用地位置,已单独组件办理农转用手续,经办理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用途安排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登记地点:金平区鮀莲街道大场经济联合社。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该项目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人数231人,按照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15年(即180个月),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207.9万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区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1月12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5)〔2025〕6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6506982。

  特此公告。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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