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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23-06-25 15:4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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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3年2月18日以粤府土审(05)〔2023〕11号文批复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9.1074公顷(折合136.611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潮安路(潮汕路-护堤路)、潮州路(潮安路-揭东路)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金平区月浦街道月浦经济联合社、赤窖经济联合社、岐山街道西陇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8.5176公顷(折合127.764亩),其中耕地6.2057公顷(折合93.086亩)、园地0.4075公顷(折合6.113亩)、林地0.0124公顷(折合0.186亩)、其他农用地1.8920公顷(折合28.380亩),集体建设用地0.5898公顷(折合8.847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金平区月浦街道月浦经济联合社,面积0.8505公顷(折合12.758亩);金平区月浦街道赤窖经济联合社,面积7.5225公顷(折合112.838亩);金平区岐山街道西陇经济联合社,面积0.7344公顷(折合11.016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1〕19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采用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9.1074公顷(折合136.611亩),征地补偿款总额为2733.9816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被征地村(居)

面积

(公顷)

征地补偿总额

(万元)

其中(万元)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月浦经济联合社

0.8505

250.5258

248.0058

2.5200

赤窖经济联合社

7.5225

2269.0507

2193.5610

75.4897

西陇经济联合社

0.7344

214.4051

214.1510

0.2541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补偿费用已足额存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征地预存款专户。

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按规定安排留用地0.1276公顷(折合1.914亩)作为金平区月浦街道月浦经济联合社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按规定安排留用地1.1284公顷(折合16.926亩)作为金平区月浦街道赤窖经济联合社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按规定安排留用地0.1101公顷(折合1.652亩)作为金平区岐山街道西陇经济联合社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月浦、赤窖、西陇经济联合社已选址确定用地位置,农用地转用手续在本批次中一并报批,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登记地点:金平区月浦街道月浦、赤窖经济联合社,金平区岐山街道西陇经济联合社。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44号)文件执行,金平区统一按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7.35万元/亩的25%比例计提,总征收集体土地136.611亩,需计提征地社保费用592.550212万元。征地社保费补贴分配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区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6506982。

特此公告。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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