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汕头市金平区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汕金府[2018]20号)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专利质量相关问题的通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粤知[2018]27号)、《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汕知[2014]43号文有关条款的补充通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汕知通[2018]94号)精神和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停止执行《汕头市金平区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汕金府〔2018〕20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汕头市金平区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12月5日区政府四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汕头市金平区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金平区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扶持资金。
专利扶持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区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情况递增。
第三条 区专利扶持资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额度进行使用,以申请受理时间先后为顺序进行发放,用完即止。每年度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条 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利扶持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区财政部门拟定具体资金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实施。
第五条 专利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
(二)推动本地区专利产出质量和数量的提升;
(三)区委、区政府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
第六条 在金平区行政辖区内登记设立的单位或户籍在金平区行政辖区内的个人申请(授权)专利,自相关专利申请获得受理或授权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资助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已获得受理的中国发明专利,其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二)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除资助其在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及前三年年费外,每件再资助2000元。
(三)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独立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其在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四)已获得受理且有国家局出具的检索报告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五)已获得外国专利局或区域性专利组织授权的专利,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30000元的资助,每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资助;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
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国(境)外专利授权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4项;同一发明专利项目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2项。
(六)对专利授权大户和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激励性资助。单位或个人首次在同一年度获得专利授权50件以上的,在按前款规定予以资助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20000元的资助;在同一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在按前款规定予以资助的基础上,每件发明专利授权再给予2000元的资助。
(七)在校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发明创新大赛的获奖作品申请专利,其办理减缓后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
以上范围中,已获得国家、省或市资金资助的专利申请,不再予以重复资助。
第七条 推动本地区专利产出工作的资金安排,由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专利产出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情况,确定推动范围和数量。
推动专利产出资金资助标准:发明专利申请每件不超过85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不超过320元。
推动专利产出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为具备资质的专利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并与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协议书,规定项目实施计划、目标。
第八条 对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由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扶持金额后,报区政府同意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下达扶持资金。
第九条 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专利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程序,明确申请人应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申请受理及资助金的发放时限。严格做好专利资助审查工作,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对涉嫌或已确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项目,不得予以资助;已领取了资助款的,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追回。
第十条 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回已发放的专利扶持资金,两年内不再给予扶持: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专利扶持资金的;
(二)不配合对项目进展情况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政过错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