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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2021-02-01 16:4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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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于2021年2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中共广东省委、中共汕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分别印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9〕27号)、《中共汕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简政放权加快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改委发〔2020〕12号),全面谋划部署推进简政放权加快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 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区(县)级行政职权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意见》(汕府〔2020〕6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2020〕72 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0〕105 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放管服”改革和简政放权工作,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行政职权的调整结合我区实际,经进一步研究完善,形成第一批区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共231项(调整由全区12个街道实施)、第二批区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工程建设领域)共244项(先调整由试点街道(鮀江街道、鮀莲街道)实施,试点时间自公告施行之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试点时间结束后调整由全区所有街道实施)。《公告》的出台,依法将相关行政职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对进一步推动镇街体制改革,做大做强镇域经济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9〕27号)、《中共汕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简政放权加快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改委发〔2020〕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 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区(县)级行政职权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意见》(汕府〔2020〕6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2020〕72 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0〕105 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区(县)级行政职权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意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区级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依法调整由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

  (二)第一批区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共231项,调整由全区12个街道实施;第二批区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工程建设领域)共244项,先调整由试点街道(鮀江街道、鮀莲街道)实施,试点时间自公告施行之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试点时间结束后调整由全区所有街道(石炮台街道、金砂街道、东方街道、大华街道、光华街道、金东街道、广厦街道、小公园街道、岐山街道、鮀莲街道、鮀江街道、月浦街道)实施。有关部门要与街道密切合作、有序组织开展执法活动和相关工作。

  (三)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上下联动,大力加强对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

  (四)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8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公告》共4条,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第一条主要内容是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两批区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将相关区级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依法调整由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

  2、第二条主要内容是确定两批区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的事项数目和下放范围,强调有关部门要与街道加强沟通对接,密切合作,有序组织开展执法活动和相关工作。

  3、第三条主要内容是强调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要主动对接、联动上下和加强对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4、第四条主要内容是确定公告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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