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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小公园开埠区改造活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2026-03-09 16:3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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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金府规 2026002


汕金府20263

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汕头市小公园开埠区改造活化若干措施(试行)》35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  

202636      



汕头市小公园开埠区改造活化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保护历史文化和街区风貌的前提下进一步对包括番客街在内的小公园开埠区改造活化提供规范指南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规划》《汕头市小公园开埠区中山纪念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1-2035年)》《汕头市小公园开埠区西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1-2035年)》《汕头小公园风貌保护及业态控制导则》等法规及法定规划、技术规范等,结合开埠区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若干措施。

第二条本若干措施适用于小公园开埠区范围内的改造活化活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列为保护对象的建筑和元素的保护利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金平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小公园开埠区建(构)筑物保护利用、改造活化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由小公园街道办事处作为统一受理窗口,牵头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联合审查意见,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由对应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涉及市级部门权限的,在联审过程中由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申请单位做好与市级相关部门对接沟通工作,由市级相关部门受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章片区改造活化建设单位


第四条经报市政府同意,由政府确定的小公园开埠区市场运行主体承担成片房屋或者连栋房屋整体性改造活化任务的建设单位。

经报市政府同意,金平区政府可以选定由政府确定的小公园开埠区改造活化合作主体作为承担成片房屋或者连栋房屋整体性改造活化任务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鼓励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对成片房屋或者连栋房屋合并进行整体性改造活化。对政府确定的承担改造活化任务的建设单位,由市政府和金平区政府在房产、立项、资金、审批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六条整体性改造活化片区涉及征收的,由金平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属国有、集体资产的,应当依法评估,可以由政府确定的承担更新改造任务的建设单位按照市场评估价协议收购。建设单位收购房屋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配套设施的,在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规划》《汕头市小公园开埠区中山纪念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1-2035年)》《汕头市小公园开埠区西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1-2035年)》的前提下,可以在改造过程中增加房屋面积

第七条整体性改造活化片区具备“三旧”改造条件的,可以适用“三旧”改造路径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章房屋规划建设


办理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手续前,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现状房屋及相邻建筑进行实测,明确现状及相邻建筑四至坐标、建筑高度、面积规模。对于产权资料无法明晰房屋用地红线、建筑四至范围、建筑高度及层数、面积规模,且现状已无法进行测绘的,以相邻建筑用地、相邻建筑沿街共面所在投影线所围合形成的用地范围作为房屋用地红线;以现场实际现状情况结合相邻建筑共墙情况作为建筑四至范围;以相邻建筑最低建筑高度、层数作为房屋建筑高度、层数,相邻建筑现状倒塌且无具体产权资料的,按不超所在街巷现状最高建筑高度、层数作为房屋建筑高度及层数;按本款计算后的建筑面积规模作为原房屋产权建筑规模予以控制建筑物修缮、翻建和装修有关建筑规模。

涉及相邻房屋改造的,可合并进行整体性拆除、修缮加固、改建或翻建。建筑规模可按多个房屋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地面积进行统筹平衡,但不应大于原多个房屋建筑规模之和;建筑高度、层数按多个房屋原建筑高度、层数最高值予以控制。涉及房屋改建或翻建的,在不降低原房屋的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其建筑间距、退让、建筑密度等规划技术指标要求可按原房屋建筑情况统筹控制统筹安排,在项目报建阶段予以控制,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管控要求情形的除外。

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的房屋产权人、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可凭房屋使用合同、代管人证明文件、历史权属证明文件、房屋租赁或收购合同等其中一项材料作为房屋产权土地使用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明,依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小公园开埠区内建(构)筑物修缮、翻建、装修等建设活动许可、备案手续。房屋代管人、房屋实际使用人承诺自愿承担处置建筑可能出现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将房屋代管人、房屋实际使用作为建设单位直接予以办理有关许可、备案手续,在有关许可、备案手续备注“建设单位非产权人,仅同意其对建筑进行修缮、改建装修,涉及产权、经济等民事纠纷需自行处理”。

十一历史上无明确具体使用功能的房屋,涉及修缮、改建翻建装修,原则上按照商业、文化、公共服务设施功能予以管控。具体功能根据项目活化要求确定。历史上明确具体使用功能的房屋,涉及修缮加固、改建或翻建,原则上按照现行保护规划予以管控。

十二片区整体性改造活化时,应考虑同步完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提升片区整体抗御火灾风险水平。涉及修缮、改建、装修的房屋,属于小型公众聚集场所且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应在不降低原消防安全标准的前提下,采取配置灭火器、软管卷盘、简易喷淋、联网式独立火灾探测器、辅助逃生设施和提高耐火等级等降低火灾风险措施;属于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应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运营管理单位应督促片区内各商户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日常管理,保障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十三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的房屋代管人、房屋实际使用人按规定办理建筑物修缮、翻建、装修等建设活动许可、备案手续后,涉及新办或变更不动产权登记的,可与原房屋产权人协议后,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手续。在处置老旧房屋涉及的行政服务事项修缮、改建、翻建装修工程物业运营管理等出现的权属、财产民事纠纷的,由房屋代管人、房屋实际使用人与利害关系人自行处理


第四章房屋收购、征收


第十四条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的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在代理涉及房屋收购、征收、危房抢修排危事宜时,相应承担公证、证据保全、不动产产权登记、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的权利和义务,并负责告知房屋产权人,同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政府作为代管人的老旧房屋涉及收购、征收,由政府部门按照相关补偿方案进行测算,预留该房屋的补偿资金后按该片区的相关规划进行改造,并采用公告方式告知产权人。

第十五条对于土地、房屋权属清晰的,在收购过程中,存在收购房屋多次交易未办理过户手续或业权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继承手续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由政府指定的小公园开埠区保育活化部门在《汕头日报》与《人民日报(海外版)》(涉及侨产的)刊登公告,30日期满未有人主张权利的,由上述房产收购的房产买受人或继承人的家庭代表进行登报声明,登报期为7个工作日,登报公示无异议的,由其出具具结书及家庭协议,并经小公园开埠区保育活化部门认定后,可办理房屋收购交房手续。房屋收购后,由收购方持不动产权证件、房屋收购合同、被收购方委托书及小公园开埠区保育活化部门认定证明等相关资料,单方向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请将收购房产转移登记到收购方名下。

第十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历史各种原因导致未办理用地手续,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金平区政府同意,经查询测区地号、房地产卡片等相关土地权属资料后,可按已登记房屋占地范围、房屋登记用途、房屋登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由房屋所有权人办理用地手续。房屋所有权登记无明确用途的,按零售商业用途补办手续。

已经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的,明晰房屋权属人后,依据有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实测报告和小公园街道按现状出具的使用功能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上述实测报告和意见出具规划确认意见;依法设立并按照《汕头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由住建部门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书,房屋权属人凭上述规划确认意见和相关手续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被收购房屋属完全产权且权属人健在的,在收购完成后收购方持房屋收购合同、付款凭证、产权证书及被收购方交易委托手续等资料单方办理交易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原被汕头市小公园旧城改造有限公司列入改建范围内已拆迁补偿且按照开埠区规划必须保留的房产,由政府指定的单位或部门与汕头市小公园旧城改造有限公司签订过户协议,报金平区政府批准后,由汕头市小公园旧城改造有限公司凭汕头市小公园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付款凭证、产权证书等资料单方办理交易过户到汕头市小公园旧城改造有限公司名下,再由汕头市小公园旧城改造有限公司凭汕头市小公园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付款凭证、产权证书等资料办理交易过户到政府指定的单位或部门名下。


第五章危房处置


第十小公园开埠区范围内的房屋在使用前应当由依法设立并按照《汕头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房屋进行鉴定。确定为危险房屋的,按鉴定文书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等排险解危措施。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的房屋产权人、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在排危时应该按照政府的保护规划予以排危,并向小公园街道提交排危方案,批准后予以排危。房屋产权人、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也可将房屋交由政府进行排危,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支付。

第二十条区城市更新部门、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暂未排危的危房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毗连危险房屋设立警示标识,并结合实际对危险房屋区域采取全封闭或半封闭措施,禁止(或限制)车辆、人员通过。

第二十一条现行保护规划列入拆除类房屋或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列入D级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且房屋产权人、房屋代管人房屋实际使用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由金平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危房管理协调统筹摸查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时采取排危措施,平整后腾空的场地临时建设为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待房屋产权人、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有建设意愿再按规划办理报建手续。已完成征收、收购或租赁程序办理的,由政府再予以更新利用。


第六章业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房屋改造开发和街区活态保护,推动开埠区可持续发展。应当编制开埠区业态管控正、负面动态清单。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开埠区市场运行主体可申请调整清单内容。正面清单实施区域比例性导向,并配套相应优惠政策;负面清单禁止存在较大环境和噪声污染、较大消防安全风险的行业,限制与街区功能定位相悖、缺乏特色的低端商业、与传统风貌严重不相符的业态。

第二十三条商业用途的房屋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控制、抗震控制、风貌控制要求以及与用途相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房屋产权人、房屋使用人应当承诺接受负面清单管控并杜绝“三合一”行为CD类危房禁止用于商业用途,第二十条所列的其他危房,需整改后并通过安全评估才能用于商业用途。住宅用途的房屋可通过商业改造,满足商业用途房屋条件后按规定投入商业运营。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旅游景区开发,开埠区市场运行主体可以在景区设置内部游览线路并运营游览车。

第二十五条鼓励沿路地块建筑改造时,在满足地质安全评估可行及交通组织规划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建设地下停车场,缓解片区停车难问题,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本若干措施印发之日前已启动但未完成的相关收购项目,可按照本若干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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