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金平区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免提交清单(第二批)〉的公告》于2024年7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奋力推动我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材料,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打造“无证明城市”,擦亮审批快易简营商名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汕头市司法局 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司〔2023〕31号)、《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汕金府办〔2024〕11号)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区司法局会同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组织区有关单位开展证明材料清理工作,并编制形成了《汕头市金平区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免提交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免提交清单(第二批)》)。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该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汕头市司法局 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司〔2023〕31号)、《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金平区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汕金府办〔2024〕11号)。
三、主要内容
《免提交清单(第二批)》共涉及区有关单位6个(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残联、市自然资源局金平分局、汕头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金平分中心)、涵盖政务服务事项34个、涉及证明材料47个,均为免提交纸质材料,其中电子证照核验46个、部门自行调查核实1个。